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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渭南市2015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03 09:38    

渭市办发〔2015〕7号

中共渭南市委办公室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渭南市2015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渭单位:

  《渭南市2015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渭南市委办公室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3日        

 

渭南市2015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评价实施办法

  为做好2015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渭南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渭南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设置实施办法》及《渭南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运用实施办法》(渭市办发〔2012〕3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渭南高新区、渭南经开区、华山风景名胜区、卤阳湖开发区,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机关,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级人民团体及中省驻渭单位。

  二、考核内容及办法

  考核内容包括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三部分(中省驻渭单位考核内容及办法见附件6)。同时,对创新工作进行考核。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1.县(市、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社会评价考核和综合加减分构成。年度目标任务和社会评价考核分别按150分评分,综合评定时,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得分占80%,社会评价考核得分占20%。

  (1)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由年终考核和平时考核两部分构成,综合评定时,年终考核得分占70%,平时考核得分占30%。

  ①年终考核包括年度工作任务和党的建设两部分,其中年度工作任务包括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特色指标等120分;党的建设包括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基层组织建设、深化改革、法治建设等30分。

  年度工作任务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省对市考核目标任务和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依据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等在年初下达目标任务,年终考核时由职能部门根据完成情况对相应指标进行打分,市考核办审核汇总。党的建设由相关职能部门年初制定下发评价标准(要点),年终考核采取职能部门和考核组“双印证”的方法进行,按照7∶3的权重计入年终考核得分。

  ②平时考核主要包括月通报、季讲评、指标预警、综合观摩、专题、专项观摩及平时督查、专题询问等。月通报,由市直有关责任部门每月对财政收入等指标计算单项得分并排序,在渭南日报等媒体公开通报;季讲评,主要对财政收入(纳税户数及税额)、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等指标进展完成情况进行讲评;指标预警,每季度对主要考核指标在全市排位靠后的县(市、区)下发预警通知单;综合观摩,主要对省、市级重点项目、园区、城镇建设、民生工程等进行观摩;专题、专项观摩,分别就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城乡一体化、城建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某一项进行观摩(月通报、季讲评和观摩办法见附件4);平时督查,主要对有关省考和市考指标进展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专题询问,市人大常委会就民生项目建设等滞后的指标对有关县(市、区)、市直部门进行专题询问。

  平时考核得分以月季通报指标排名折算得分、综合观摩和专题、专项观摩测评得分为基础分,其中月季通报指标排名折算得分90分,综合观摩、专题、专项观摩测评得分60分,综合观摩测评得分和专题专项观摩测评得分按照4:6的权重计算综合得分,每次专题专项观摩测评得分按照观摩次数等比例分配观摩得分60%权重。

  (2)社会评价得分主要由社会各方面对县(市、区)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测评,包括市级领导干部评价、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评价和民意调查三部分,按照3∶2∶5的权重计分。社会评价每年进行两次,各按50%权重折算得分。得分先按100分计分,年终综合评定时,按照1.5倍根据权重折算后计入总分。市级领导干部评价、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评价由市考核办组织,在全市领导干部大会上进行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由市考核办委托市统计局,通过“12340”民意调查专线进行。民意调查要综合运用互联网和手机等平台,不断提高民意调查工作水平。

  (3)加减分(具体办法见附件3)

  加分:①年度目标任务超额完成加分。对地方财政收入、服务业增加值、非公增加值占GDP比重等20项超额完成任务的指标予以加分;②综合加分: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面向全社会表彰的,在全市“一报告两评议”测评中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排名靠前的。

  减分:①年度目标任务减分。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指标按照标准适量减分(量化指标完成60%以下的不计分)。②综合减分:某项工作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在全市“一报告两评议”测评中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排名靠后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发生重大问题并在一定范围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受到责任追究的。

  2.市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社会评价考核和综合加减分三部分构成。年度目标任务和社会评价考核均实行百分制,综合评定时,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得分占75%,社会评价考核得分占25%。

  (1)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包括年终考核和平时考核两部分。平时考核采取倒扣分的办法,计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得分。

  年终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年度工作任务80分,党的建设20分。年度工作任务为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及职能范围内的主要任务,重点工作任务由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中心工作进行下达,职能工作任务由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结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考核任务提出、市考核办审核、分管市级领导审定的程序下达。重点工作任务和职能工作任务赋分占比为1:3。市直部门各项指标考核得分,除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提供外,其它各项指标考核得分由市考核办根据考核组查证打分情况进行综合计算;党的建设包括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机关党的建设、深化改革、法治建设等,指标下达、考核程序、分值计算办法等参照县(市、区)执行。

  平时考核包括日常督查、红黄灯预警、交办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等。日常督查,主要是对目标任务特别是省考指标的分解落实及进展完成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红黄灯预警,主要是对承担的省考指标被省考核办季度监控黄灯(红灯)预警进行跟踪督办;交办任务完成情况考核,主要是对各职能部门按照要求,及时向市考核委员会提供各类资料数据、按照时限向省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上传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印证资料及完成省对市考核时交办任务等办理完成情况。

  (2)社会评价:市直部门社会评价构成、权重划分、组织方式等参照县(市、区)执行。对市直部门的社会评价综合运用市人大、市政府纠风办对有关部门(单位)政风行风测评结果及市人大议案、市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3)加减分(具体办法见附件3)

  加分:①年度目标任务加分:主要职能指标超额完成任务的,科研成果或集体作品获奖的,建议或经验被中共中央或国务院、国家部委采纳的,列为重大典型、由中宣部进行宣传的,季讲评指标获红牌奖励的;②综合加分: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面向全社会表彰的,“一报告两评议”测评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排名靠前的,承担省对市工作满意度电话访问调查,当年满意度全省排名靠前的。

  减分:①平时考核减分:日常督查发现问题的,承担的省考指标被省考核办黄灯(红灯)预警的,未完成市考核委员会交办任务的,在作风建设明察暗访中发现问题并被处理的;②年度目标任务减分:季度讲评指标靠后的;③综合减分:某项工作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实施意见的,发生重大问题并在一定范围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受到责任追究的,“一报告两评议”测评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排名末位的,承担省对市工作满意度电话访问调查,当年满意度在全省排名靠后的。

  3.渭南高新区、渭南经开区、卤阳湖开发区、华山风景名胜区目标责任考核得分由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得分、社会评价考核得分和综合加减分构成。年度目标任务和社会评价考核均实行百分制,综合评定时,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得分占80%,社会评价考核得分占20%。

  (1)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由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两部分构成,综合评定时,年终考核得分占90%,平时考核得分占10%。

  ①年终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年度工作任务80分,党的建设20分。渭南高新区、渭南经开区指标设置、考核办法、考核程序等参照县(市、区)执行;卤阳湖开发区、华山风景名胜区指标设置、考核办法、考核程序等参照市直部门执行。卤阳湖开发区和华山风景名胜区目标任务中单位中心职能任务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任务分值比为3:1。

  ②平时考核以综合观摩和专题、专项观摩测评得分为基础分,其中综合观摩测评得分和专题专项观摩测评得分按照6:4的权重计算综合得分,专题专项观摩测评得分按照观摩次数等比例分配观摩得分40%权重。四个区有关月通报、季讲评指标不参与县(市、区)整体排名。

  (2)社会评价得分办法参照市直部门办法进行计分。

  (3)综合加减分办法参照市直部门办法进行计分。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1.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包括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完成重点任务、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2.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按照市委组织部规定的程序、内容和办法进行。考核等次评定以考核测评结果和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三)党风廉政建设考核

  由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初根据省上的党风廉政建设指标,结合实际制定和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提出具体要求,年终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办法进行考核。

  (四)创新工作考核

  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2015年度渭南市创新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附件5)规定执行。

  三、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评定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具体评定标准见《渭南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有关条款)。

  (一)等次评定的原则

  1.分类别确定等次的原则。共分四个类别:县(市、区)、开发区和华山风景名胜区、市直部门(分六大类)、中省驻渭单位(分三大类)。

  2.按照得分高低排序的原则。县(市、区)的等次评定,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确定;市直部门的等次评定,分别按照市直党委部门和人大、政协机关、政府综合管理部门、执法监督部门、涉农工作部门、社会公共事业管理部门、群团部门六个类别,中省驻渭单位按照金融保险类、发展服务类、行政执法类三个类别依据综合得分排序,并参考考核组意见最终确定。

  3.按比例确定等次的原则。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各类别的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为35%左右;三个开发区和华山风景名胜区确定一个优秀等次;为鼓励中省驻渭单位积极支持地方发展,适当提高优秀等次比例。

  4.“一票否决”的原则。因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人口和计划生育、负面舆情等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不力、突破控制指标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评定为较差等次。

  5.其它。①在全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因负面事件被省上扣减市上分值的县(市、区)和单位、因承担的省考指标综合得分排名全省末位的市直责任部门,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在省对市考核结果公布前已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取消优秀资格,重新确定考核等次;因某项工作致使省对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一票否决”的县(市、区)和单位,在省对市考核结果公布前已确定为较差以上等次的,按较差等次重新确定年度考核等次。②目标任务考核得分或社会评价考核得分位列各类别最后一名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③获得国家部委以上表彰且在省对市考核中给市上加分的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良好、没有违反“一票否决”有关规定的,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等次评定的程序

  市考核办根据各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责任综合得分和等次评定原则,对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中省驻渭单位等次评定提出初步意见,经市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会议审议后,提交市考核委员会研究、市委常委会审定。

  四、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运用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和党政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可直接确定为好和优秀等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一般和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要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分析原因,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附件:1.2015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一票否决”评定规则

        2.2015年度市直部门分类方案

        3.2015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办法

        4.2015年度月通报季讲评及观摩办法

        5.2015年度渭南市创新工作考核评定办法(试行)

        6.2015年度中省驻渭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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