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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程序

    发布时间:2012-12-28 15:08    
  1、政审程序
  市委组织部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进行政治审查、办理《因公出国(境)及赴港澳审查批件》的业务科室为干部监督科。
  (1)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向市委组织部报送以下材料:
  ①申请出国(境)政审报告。分别由出国(境)人员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或部门党组(党委)向市委组织部书面报告。说明组团单位、出访国家、目的、在外停留时间、出国人员姓名、职务、工作简历、政治表现及单位意见、是否首次出国等情况,并标明签发人;
  ②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出国(境)、赴港澳任务批件》(复印件)和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核件》;
  ③非市管干部的个人档案(由组织、人事部门密封加印传送);
  ④《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三份。
  (2)市委组织部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市级领导干部,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正职领导干部出国(境)报市委主要领导审批(市级领导干部出国境,经市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程序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其他正县级领导干部报市委组织部部长审批;副县级领导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分管部长审批;科级以下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审批。
  (3)县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需向市委组织部上报以下材料:
  ①个人向本单位党组(党委)的书记申请,写明事由、出访国家、时间、回国时间、停留时间,并注明自费;
  ②《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③来自朋友或亲友的邀请函;
  ④市级分管领导同意的批示;
  ⑤政审报告。材料齐全后,报有关领导审批。审批程序同因公出国(境)程序办理。
  2、纪律要求
  (1)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切实抓好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要把领导干部出国(境)工作和本地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起来,把握好领导干部出国(境)开阔眼界和出国(境)过多,过频的关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
  (2)凡党政机关县(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在回国后一月内必须向主管领导和市委组织部、市外事办公室报送了国任务总结和效果评估报告。凡不按规定报告的,将停止办理该单位公派出国手续,并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在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3)以公职身份出国(境)执行公务必须办理因公出国(境)护照。不得以任何理由办理因私护照或通过旅游渠道出国(境)考察和执行公务。不得用公款参加旅行社以出国(境)招商、参观、考察、国际会议名义组织的各种旅游团队。如发现领导干部用公款持因私护照或通过旅游渠道出国(境)的,一律按公款旅游对待。除不得报销费用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所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完成出访任务回国后15日内应向市外事办或上级组团部门上交护照;  因私出国(境)人员(县级)应在回国后15日内向市委组织部上交护照,违者按违反组织纪律论处。
  (4)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开工作岗位、出国(境)前需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市级领导干部、县(市、区)委书记和市委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需向市委主要领导书面请假;县(市、区)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先向市政府主要领导书面请假,经同意后,报市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其他县级领导干部先向所在县(市、区)、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请假,经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请假条统一报市委组织部备查。
  (5)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于在办理领导干部出国(境)工作中弄虚作假、越权审批、或行贿受贿等问题,要立即向上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发证机关报告,对违法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对政治背景不清楚的执行机构或个人发来的邀请,在未查明其真实意图前,市上有权暂不办理其出国(境)手续;对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于部严重违犯外事纪律、出走(含滞留不归)、叛逃,私自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一经发现要及时向国家安全部门和上级组织通报,并认真查明原因,严肃处理有关人员。对隐情不报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对管理不严,造成本单位在领导干部出国(境)方面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除进行必要的处分和处罚外,还要停止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