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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渭南市干部档案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26 11:55    

渭组发[2014]4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高新区、经开区党群工作部,卤阳湖党工委综合办公室,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直事业单位党委:

  为了规范干部任前档案审核工作,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在总结近几年干部任前档案审核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渭南市干部档案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

中共渭南市委组织部            

2014年1月15日               

渭南市干部档案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推进干部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增强档案审核的可操作性,提升干部档案管理整体水平,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公务员法》以及中、省、市干部档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文件,结合我市干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干部档案基本信息审核,重点审核认定干部的“三龄两历一身份”。“三龄”即干部的年龄(出生日期)、党龄(入党时间)和工龄(参加工作时间),“两历”即干部的学历和经历,“一身份”是指是否具备公务员(干部)身份。

  第三条 审核认定的一般方法是,依据档案中的原始材料,确定干部的“三龄两历一身份”相关信息。涂改、伪造的材料不作为审核依据。对已经作过认定,形成了认定材料,但审核时发现与档案记载不符的,需重新作出认定。

第二章 出生日期的审核认定

  第四条 出生日期的审核认定。主要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和《关于做好公务员登记中干部档案相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7]4号)文件执行。即从《学生登记表》、《入团志愿书》、《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等干部档案中最早形成的材料入手,进行审核认定。

  第五条 出生日期前后记载不一致的情况。根据中组部组通字[2006]41号、[2007]4号文件精神,对干部出生日期档案记载前后不一致的,以干部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内容为依据进行审核确认。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干部本人在提供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时,如原始户口底帐、登记卡片、出生证等,需先提供原件,并书面说明原件出处、时间以及原件提供者姓名、单位、联系电话、提供者签名,然后按程序报批。对于干部本人参与制造假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的,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为他人变更原始户籍材料的出生日期,或出具假的原始户籍材料的,一经查实,要依据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出生日期有涂改的情况。最早原始材料中的出生日期有涂改的,涂改内容无效。凡能确认出涂改前出生日期的,可按涂改前的出生日期确认;难以确认出涂改前出生日期的,约谈本人,并责成其提供原始有效证据后再作认定,无法取得原始有效证据的,结合本人档案信息的逻辑关系作出认定。

  第七条 出生日期存在农历、公历的情况。中组部颁发《干部履历表》,明确要求出生日期一律按公历填写,干部出生日期不再进行农历与公历换算。过去已经换算的,如干部档案最早材料中有农历记载的,予以确认;档案最早材料或其它原始材料无农历记载,后期材料中有填写农历的,不予认可,按规定重新审核确认。

  第八条 出生日期反复更改的情况。凡因升学、招工、入伍、就业、结婚等个人原因,过去人为地把年龄改大,后又擅自变更回去的,一律不予认可,以过去更改受益了的年龄为准。

  第九条 在干部出生日期的审核认定过程中,还应注意通过档案材料形成的时间来验证干部年龄的合理性,如:按照《中国共青团团章》,入团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入伍年满十八周岁(部分年满十七周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入党年满十八周岁(解放前除外)。

第三章 参加工作时间的审核认定

  第十条 审核认定干部参加工作时间,从干部档案中最早的《工资表》或《定级审批表》或《招工表》、《应征入伍登记表》等材料入手,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参加工作时间前后记载不一致的情况。对干部档案中参加工作时间记载前后不一致的,以最先记载的内容为依据。调查后新收集的原始有效证明材料,或可以证明工作性质、时间并与档案原始记载相吻合的有效证明材料也可作为依据,按程序报批后确认。工龄计算与档案记载不符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参加工作时间早于十六周岁的情况。审核认定时,注意结合干部出生日期,确认干部参加工作时间是否符合《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即“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违规招用的,要仔细甄别。个别特殊岗位招用的,按实际情况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参加工作时间或工龄有涂改的情况。原始材料中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或工龄有涂改的,涂改内容不能作为审核认定参加工作时间的依据。要按规定和程序查明原因或取得原始有效证据后方可认定。

  第十四条 变更参加工作时间的情况。变更参加工作时间的,档案中应有个人申请、所在单位的调查(请示)报告、档案原始记载或原始有效证明材料、上级批复。没有原始记载或原始有效证明材料的,其它证明人的证明材料不作为依据,其变更的参加工作时间不予认可;批复等材料齐全,但明显违反中、省有关政策规定而变更的,亦不予承认。凡没有组织批复擅自变更的,变更的参加工作时间不予承认。

第四章 入党时间的审核认定

  第十五条 干部党员身份和入党时间,主要依据《我党历年来党龄计算的起始时间的规定》和《党员管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确认。能够直观说明干部党员身份和入党时间的材料主要是干部档案中的《入党志愿书》、《党员登记表》。在我党的不同历史时期,党员入党时间的计算方法各有不同,其中:

  1969年4月1日—1977年8月11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

  1977年8月12日—1982年9月5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

  1982年9月6日至今,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预备期一年。

  第十六条 审核近年来的入党材料时,按照《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和《转正申请书》的时间逻辑关系进行:向党支部提交《入党申请书》,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一般须经过至少两年的培养期,期间表现合格,填写《入党志愿书》,由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接收其为预备党员。预备期一般为一年,期满提交《转正申请书》,经支部大会表决通过,上级党委批准,转为正式党员。延期转正的,档案中要附说明材料。《入党志愿书》中,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时间,晚于其《入党申请书》;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时间,晚于其《转正申请书》。上述逻辑关系存在问题,要仔细甄别,确有特殊原因的除外,否则不予承认其党员身份。

  第十七条 2004年10月1日以后发展的党员,填写的是2004年制新版《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1983年制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同时停止使用。未按规定使用新版《入党志愿书》的,要深入调查了解,辨明真伪。

  第十八条 干部入党时间填写有误的,由干部现主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重新审核认定。

  第十九条 缺少《入党志愿书》的,按照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的有关规定办理,即由其原入党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并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内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入党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若原入党单位现已不存在,干部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在能够确认其党员身份的前提下,出具书面证明,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里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将书面证明及《入党志愿书》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民主党派党员身份及入党时间的确定,按照该党派相应的章程进行确定。若入党材料短缺,须由各党派市级委员会出具其入党通知书及批复文件,并将入党通知书和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党派公章后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学历的审核认定

  第二十一条 干部学历的审核认定按照《关于规范干部人事学籍管理档案的通知》(渭组通[2006]7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学历材料和毕业证书为依据。学历材料指干部档案中的招生管理部门签发的报考、录取审批表与就读学校签发的毕业生登记表、成绩表以及《学生登记表》等。毕业证书是干部通过学习,完成规定课程,达到毕业条件,由学校颁发的取得学历的凭证。

  第二十二条 干部学历材料的审核认定,一般比照取得各个层次学历的干部档案中应有的学历材料进行审核:

  (一)全日制中等专业学历。档案中应有中等专业学校报名登记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表、招生体检表、学生学籍表、学生成绩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等。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档案中应有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考体检表、报考高校志愿表和高考成绩单,高校学籍登记表并附成绩单、高校毕业生登记表、高等学校就业报到证等。

  (三)成考、自考学历。在职教育取得成考学历的,档案中应有报考登记表、学习成绩表和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中有成人教育公章和学校公章;取得自考学历的,档案中应有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表中附有学习成绩,并加盖省市自学考试委员会公章和挂靠学校公章。

  (四)党校学历。党校函授专、本科、研究生学员完成学业后形成的归档材料包括:报名登记表、毕业学员登记表(含成绩表)、学历证明等。本科生还应有毕业论文,研究生应有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记录以及论文评阅意见书。各级党校举办的各种进修班、短期轮训班及其它培训班,学习在一年半以内的,不属于学历教育,不承认其党校学历。

  (五)硕士研究生学历。档案中应有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体检表、硕士研究生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硕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授予硕士学位决定。本科毕业后工作四年或四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向教育部指定院校申请参加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的,还应有专家推荐表。

  (六)博士研究生学历。档案中应有专家推荐书、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录取表、博士研究生入学登记表、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博士研究生毕业登记表、授予博士学位决定。

  (七)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档案中应有学位课程进修成绩表和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材料,其中授予硕士学位的,还须有国家统考科目成绩合格证书复印件。

  (八)军队院校学历。档案中应有士兵考生入学批准书(登记表)、军队院校学员登记表、学员毕业鉴定或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地方征兵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院校学员参军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全日制教育学历和在职教育学历的认定。所谓全日制教育,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在普通教育学校或具有硕士、博士培养资格的教育机构学习;二是参加国家(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具有学籍;三是属全脱产学习。由此而获得的学历为全日制教育学历。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应列为在职教育。参加工作后继续深造取得的全日制学历,除具备以上三点外,还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校期间与原单位没有任何工资福利关系;二是为毕业后再就业。

  第二十四条 学位的认定。学位的获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生、研究生,毕业后取得学历证书,授予相应的学位;一种是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申请学位(限于硕士、博士),通过课程考试,达到规定标准获得的相应学位。后者为非研究生学历教育,无学位相应的学历。

  第二十五条 学历材料的真实性问题。不具备成人学历教育资格的办学单位颁发的毕业证、学历证明,不承认学历;没有参加统一入学考试,学习时间不符合学制规定,补发的学历证明无文件依据的,不承认学历;取得结业肄业证书的,不承认学历,只作为干部学习经历。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规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和成绩表等只作为反映干部培训经历材料,归人干部本人档案,不得作为学历教育的凭证。

  第二十六条 缺失学历材料的问题。审核中发现干部档案中缺失某种学历材料,通知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协助本人到原毕业院校进行核实或补办。若无法找到或无法进行补办,应由其本人持学历毕业证到有关部门进行学历认证,并将认证报告存入本人档案中。

  第二十七条 学历、学位认证途径和办法。2003年6月以后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实行学前备案和学后认证制度,即取得在职学历后要进行认证,认证后形成的《学历、学位认证表》归入档案,否则不承认所取得的学历。

  (一)学历认证。国内国民教育学历须经省教育厅学生处认证;境外学历须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党校系统学历须经省委组织部认证。

  (二)学位认证。国内学位须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认证;境外学位须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三)学历查询。对干部取得的国民教育学历到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进一步查询验证。

第六章 经历的审核认定

  第二十八条 干部经历包括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学习经历主要查看干部档案中的学历材料,工作经历主要查看干部在不同历史时期所担任的职务和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审核认定干部经历,主要从《学生登记表》、《干部履历表》、《入党志愿书》、《定级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等材料入手。

  第二十九条 有时干部工作经历的变动没有形成可归入档案的材料,如一般干部在同一单位不同科室的轮岗,科级单位中层干部的任免,可根据档案中多处记载予以承认;因年代久远或工作程序不规范,当时应归档材料没有及时归档的,寻找依据补充归档。

  第三十条 经历填写连续,前后衔接,不得空断(因病休学、休养、待分配、待业等都要如实填写)。大、中专院校学习毕业后参加工作的,从大、中专院校学习时填起,待分配时间另段填写“待分配”或“待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待安置期间填写“军转待安置”。

  第三十一条 干部档案中各种材料上记载的经历,原则上要求一致。审核时发现前后记载有矛盾的,查明矛盾原因,及时纠正。

第七章 公务员身份的审核认定

  第三十二条 审核干部档案中公务员身份之前,应先审核其干部身份。干部身份的审核认定,主要查看干部档案中的学历、招工、转干、就业报到证等各种材料。

  (一)普通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经人事、教育部门统一派遣到工作单位的干部。此类干部档案中应有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登记表、高等院校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成绩单、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通知(派遣证)、试用期调整工资审批表以及试用期满定级审批表。

  (二)经组织、人事部门从工人中、社会上招录的干部。按照国家录用干部(转干)的规定,录用干部(转干)需经地、市(含地、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此类干部档案中应有以工代干转干审批表、转干审批表、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和干部录用介绍信、民办转公办审批表等。2001年8月4日,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后,停止了所有形式的“以工代干”和“转干”。

  (三)军队转业干部,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类是战士考入军校的,档案中应有士兵考生入学批准书(登记表)、军队院校学员登记表、学员毕业鉴定(包括学员基本情况、学年成绩、毕业鉴定、学员任职建议或定级通知等内容);第二类是应届毕业生报考军校的,档案中应有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地方征兵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院校学员参军登记表;第三类是士兵提干的,档案中应有战士提升报告表、干部登记表、干部升调报告表、干部调整级别报告表等。这三类军转干部档案中都应有军官任免晋级报告表、干部任免报告表、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报告表、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等。

  (四)非普通高校毕业生,经人事部门吸收录用的干部。档案材料应有非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审批表、非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介绍信、试用期工资审批表以及试用期满定级审批表。

  第三十三条 取得公务员身份主要有以下途径:

  (一)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分别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市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县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不能组织录用考试,无权审批录用人员名单。

  (二)通过过渡、调任、聘任、公开选拔等方式到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依照法律或有关章程经选举等方式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身份的确认。公务员主要包括党委、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人大、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从员、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包括群团机关工作人员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中应有公务员过渡登记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事业)工作人员登记表。若无上述三种登记表,但身份确属公务员,可以到组织人事部门的公务员管理科室查询,将登记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 审核认定程序

  第三十五条 市委组织部信息管理中心按照上述认定办法,对市管干部和拟提拔科级干部的“三龄两历一身份”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部领导审核同意后,为干部作出《市管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干部对认定结果有不同意见,限期持有效证明材料到市委组织部信息管理中心说明情况。

  第三十七条 拟提拔的科级干部都须在《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表》上签字。拒不签字又不持有效证明材料说明情况的,或暂缓任用,或以组织认定为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科级干部档案的审核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渭南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