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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渭南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04 17:27    

渭市办发〔2015〕5号

中共渭南市委办公室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渭南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渭南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渭南市委办公室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6日      

 

渭南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和规范渭南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以下称市管拔尖人才)选拔和管理工作,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优秀人才的需求,结合工作实际,现重新修订我市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各行业、各学科、各领域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省驻渭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长期辛勤工作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人才。不包括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该工作的人员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长期在我市工作的中省管理专家直接纳入市管拔尖人才管理。

  第三条 市管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四条 市管拔尖人才人选,必须是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守法遵纪,甘于奉献,有良好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在各行业、各学科、各领域第一线工作的优秀人才。同时,自申报之月止,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近三年所取得的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领域,所取得的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得到中省同行公认:获国家科技奖人员;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五位、二等奖前四位、三等奖前三位人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引导创新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的主要完成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奖者以及获“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中国青年女科学家”人员等。

  (二)在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解决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为我省或我市技术创新作出重要贡献,实施后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人员:获得国家专利奖发明人(设计人);获得陕西省专利奖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两位、三等奖第一位发明人(设计人);获得地厅级以上质量奖、质量管理奖、企业管理奖、名牌产品奖、优秀企业奖、优秀新产品奖、产学研联合开发成果奖,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等奖项、荣誉、称号前两位主要受奖人。

  (三)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贡献突出,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获省级以上“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金奖或优秀工程金奖的前五位人员、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银奖或优秀工程银奖的前四位人员;国家、省级和市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总设计师、总工程师。

  (四)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以及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产生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人员:获省(部)级技术(农业)推广成果一等奖的前五位、二等奖的前四位、三等奖的前三位人员。获省以上优秀科技工作者、科普先进工作者或陕西省农村优秀人才等。

  (五)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政治方向正确,学术造诣深,具有创造性研究成果,入选省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人员;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等奖的前两位人员;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五篇以上论文,或出版过两部以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专著,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重大推动作用,被市内外同行公认在学术研究方面起着重要带头作用的人员。

  (六)在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做出显著成绩,享有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特级教师,或在全市教育系统影响较大、名望较高,为同行所公认的人员: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四位、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二位人员;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二位、二等奖或三等奖首位人员;被授予全国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优秀教师或劳动模范称号者;被聘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学者。

  (七)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省以上先进水平,特别是在诊断、治疗疑难病症方面专长突出,准确率、治愈率居市内公认领先地位的人员;或者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被业内所公认的人员。

  (八)在文学创作、艺术表演、新闻出版工作中成绩显著,对繁荣和促进文化艺术事业作出突出贡献,在市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作家、画家、表演艺术家、工艺美术家、记者、编辑等。

  (九)在重点体育项目中,培养出多次获得省级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冠军的运动队、运动员,对我市体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教练员。

  (十)在科学管理方面,拥有一套行之有效、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现代化管理经验和理论,对推动科技进步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成果显著的管理研究人员;或在本企业(事业)中积极推广并实施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机制,近三年以来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所管理的单位已跨入全省行业或全市先进行列的主要管理者。

  (十一)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对推动专业领域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为省内同行所公认的人员。

  (十二)在创业实践中业绩突出,作出重大贡献,所领办或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国有、集体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人员;

  (十三)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总结出一整套独特的操作技术方法,在生产实践中应用,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在技术创新、技术攻坚、带徒传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同等资格,技术技能水平在省内本职业(工种)中较有影响的高技能人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或全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在全国一、二类技能竞赛中分别获得前五名、前三名,在全省一、二类技能竞赛中分别获得前二名、第一名,在全市一类竞赛中获得第一名的人员。

  计算受奖项目时,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只计最高级别、最高奖项一次。

第三章 选拔原则与程序

  第五条 市管拔尖人才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并重原则。在同等条件下,鼓励创新创业,向为我市支柱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倾斜。

  第六条 市管拔尖人才选拔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推荐。在本人申请的基础上,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通过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下发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职工群众或同行专家、学术团体的意见,经党组织讨论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同时,填写《渭南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推荐表》一式四份,并附证明本人主要贡献的材料及奖状、证书等复印件,以及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证明材料和有关团体、专家推荐信件等;担任领导职务的推荐人选,附由上一级领导机关纪检部门出具的廉政鉴定意见;是企业法人的,附当地税务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及本人近三年来的纳税情况、企业缴纳社保基金情况等证明材料,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和市级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县(市、区)、本部门、本系统推荐人选进行初步筛选,提出推荐名单,连同上述有关材料、证件报送市委组织部。

  (二)审核预选。市委组织部对推荐名单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并对推荐名单人选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选名单,交各专家评审组。

  (三)专家评审。按照分类和专业特点,分别在市直有关部门分口设立评议小组,负责各口市管拔尖人才的初评工作。每个小组一般由5至7人组成,组长由部门主要领导同志担任,成员应注意吸收有专长、有威望、处事公正,并能坚持原则的同志担任。组成人选由各归口主管部门提名,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确定。各口评议小组要在充分酝酿、综合评审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预选名单进行表决,提出人选建议名单,报市委组织部。

  (四)媒体公示。市委组织部对表决达到到会评委半数以上的人选建议名单,除涉密人员外,通过渭南日报等市级媒体公示7天。

  (五)审定批准。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委组织部提出市管拔尖人才人选名单,报请市委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批准,并颁发《渭南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第七条 市管拔尖人才选拔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人选名单由市委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代市委、市政府审批。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通知其所在单位落实有关待遇。

第四章 管 理

  第八条 市管拔尖人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共同管理,日常工作委托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市管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九条 建立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初,市管拔尖人才根据各自科研、业务发展等情况提出本年度工作计划、应完成的目标任务,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每年年底,市委组织部负责或委托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对市管拔尖人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于第二年2月底前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作为奖励和实施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达到合格等次以上的,继续纳入管理范围。对那些科研、生产周期较长,不易出成果的项目,只要有阶段性成果或突破性进展,可继续保留。达不到合格等次的,当年予以组织提醒。对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达不到合格等次,由市委组织部报请市委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不再纳入管理范围。

  第十条 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书面提出意见,经所在县(市、区)或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市委组织部核实,报请市委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取消荣誉称号,取消相关待遇。

  (一)丧失基本政治条件的;

  (二)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四)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五)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市管拔尖人才的。

  第十一条 建立联系人才制度。建立党政领导联系市管拔尖人才制度。市县两级组织、人社部门要积极组织他们参加各类学术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走访、书信来往等方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经常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及健康状况,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十二条 建立政治理论培训制度。每年结合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举办市管拔尖人才政治理论研修班或专题理论研究班。每年有针对性地组织市管拔尖人才进行市情考察和专题研讨。

  第十三条 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市管拔尖人才的工作调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晋升和工资、奖惩、健康状况以及退休等方面的重大变化,须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报告。调往市外的,要报市人社局并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后办理,并不再列入管理范围。

  市管拔尖人才退休后,原则上不再列入管理范围,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继续保持与他们的联系。市县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注意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关心他们的晚年生活,为他们继续发挥余热提供条件。

  第十四条 建立领军作用发挥制度。为每名市管拔尖人才从所在单位选择确定2至3名35周岁左右的青年骨干作为培养对象,确立培养目标,帮助、指导他们尽快成长为本专业领域内的学科带头人。跟踪抓好市管拔尖人才科研成果的推广与应用,组织他们开展技术与经济对接、技术咨询、技术攻关、技术推广等各种形式的科技服务活动。吸收和聘请市管拔尖人才参加政府(单位)的顾问团、咨询团等组织,发挥他们在重大政治、经济决策中的参谋智囊作用。

第五章 工作条件与生活待遇

  第十五条 所在县(市、区)、市直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为市管拔尖人才改善工作、学习条件。在同等条件下,要对市管拔尖人才急需的科研经费、科研课题、成果开发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和照顾,并要确保专款专用;要保持他们所担负工作的相对稳定,减少不必要的社会兼职,根据需要,适时配备助手。

  第十六条 市管拔尖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授予“渭南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称号,奖励人民币一万元。

  (二)统一核发《渭南市优秀高层次人才》证,享受医疗和旅游等相关优惠政策。

  (三)每年组织市管尖人才进行健康疗养或休假考察和慰问活动,所需费用从市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

  (四)享受每年15天的学术休假或健康疗养。也可自行安排休假,休假期间工资、津贴等待遇不变。

  (五)夫妻两地分居的,协助解决其配偶的工作调动等问题。

  第十七条 市管拔尖人才在阅读有关业务文件方面,与所在单位领导享受同等待遇;对上级有关重要批示精神和本单位的重大决定,所在单位党政组织要及时向他们通报,注意听取他们的合理化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凡向省委推荐省管有突出贡献专家(包括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等类似人选)人选,一般应从市管拔尖人才中产生。

  第十九条 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市管拔尖人才的奋斗业绩和精神风范,以扩大其社会影响,进一步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2005年12月29日《中共渭南市委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渭市发〔2005〕19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