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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县出台《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04 16:25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合阳县根据党政纪法规和中省市关于脱贫攻坚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出台《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通过“六个明确”进一步夯实脱贫攻坚工作责任。
  明确责任追究的对象。承担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镇街、部门、驻合单位、驻村工作队及其主要负责人,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干部、包户党员干部,村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
  明确责任追究方式。行政问责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种;构成违纪的,按有关纪律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明确目标考核“一票否决”。县上将脱贫攻坚工作列入县对镇街、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受到问责的部门单位,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问责的党员干部,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明确责任追究事项。《办法》开列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责任追究的18种事项,其中:镇街7项,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包联部门单位7项,驻村工作队、包联党员干部4项。
  明确责任追究实施主体。由县脱贫攻坚督查室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研究后,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所在部门党委(党组)、镇街党(工)委、镇街纪(工)委按干部管理职责权限实施责任追究。同时明确对驻县单位及干部责任追究,将责任追究建议报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李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