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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28 16:00    

  为了做好201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根据中央 “一个意见、三个办法”的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范围及内容
  各县(市、区),渭南高新区,渭南经开区,华山景区,卤阳湖开发区,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直属管理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归口部门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机关,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级人民团体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上述单位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省驻渭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二、考核评价构成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上级考核与各方面评价相结合。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值为100分。其中,县(市、区)年度目标任务考核90分,社会评价10分;市直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考核85分,社会评价15分。
  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由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组成。县(市、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均按100分评分;综合评定时,按照平时考核占5%、年终考核占95%的权重计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得分。市直部门平时考核得分采取倒扣分办法计算,计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得分。
  县(市、区)平时考核主要包括月通报、季讲评、半年观摩和日常督查等内容。月通报,由市直责任部门计算单项指标得分并排序,在渭南日报等媒体公开通报;季讲评,主要对财政收入(纳税户数及税额)、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信访稳定、安全生产等指标进行讲评;半年观摩由市委办、市政府办牵头组织,主要对园区(重点项目建设)、城区、景区和城乡统筹发展项目等内容进行观摩,并由市考核办组织测评;日常督查由市考核办会同市委办、市政府办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半年和年终两次观摩综合评价各按50%计入平时考核得分。
  年终考核主要评价各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县(市、区)各项指标考核得分,由市考核办根据市统计局及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的数据和年终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计算。市直部门各项指标考核得分,除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任务得分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提供外,其他各项指标考核得分由市考核办根据考核组查证打分情况进行综合计算。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定量类工作任务,完成的计满分,完成60%以上(含60%)的按完成程度计分,完成60%以下的不计分;定性类工作任务根据各评价要点的落实情况计分,全面落实的计满分,落实不全面或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社会评价主要由社会各方面对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社会评价结构及权重:县(市、区)包括市级在职领导干部评价、市直部门领导干部评价、县域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评价、县(市、区)干部和“两代表一委员”以及服务对象代表评价四部分,按照3︰2︰2︰3的权重计算得分。
  市直部门包括市级在职领导干部评价、县(市、区)干部群众评价、部分市级“两代表一委员”以及服务对象对市直部门工作评价三部分,按照6︰3︰6的权重计算得分。市直部门的社会评价应综合运用市人大、市行风办对有关部门、单位政风、行风测评结果。
  (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
  1、加分项目。县(市、区)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收入、城乡居民收入、社会保障、保障房建设、节能减排、信访稳定等指标超额完成任务;县(市、区)、市直部门某项工作获得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面向全社会进行的表彰;县(市、区)组织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排序靠前。
  2、减分项目。县(市、区)、市直部门某项工作受到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未完成目标任务;组织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排序靠后;发生重大问题并在一定范围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三)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1、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包括思想政治建设、完成重点目标任务、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考核等次评定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2、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按照市委组织部规定的程序、内容和办法进行。
  (四)党风廉政建设考核
  根据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按照市纪委规定的程序、内容和办法进行。
  三、考核程序和方法
  考核工作按照自查总结、综合考核、数据汇总、结果审定等程序进行。
  (一)自查总结。被考核单位在市上组织年度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