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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运用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28 16:33    

  根据《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为建立考核结果运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考核工作激励导向作用,促进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结果反馈
  (一)公开
  考核结果确定后,召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结表彰大会,通报考核结果,兑现奖惩规定,通过印发通报、新闻媒体发布等形式,向全社会公开考核对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
  (二)反馈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结表彰大会召开后,考核办在一月内向考核对象书面反馈考核结果,内容包括: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综合得分及排名;
  2、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及民主测评情况;
  3、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等次及民主测评情况;
  4、各方面反映的被考核单位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的意见及要求;
  5、其它方面需要反馈的情况。
  (三)复议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考核结果反馈后一周内向考核办提出申诉。考核办要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四)移交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办在一月内向纪委、党委组织部对口移交有关考核资料。
  1、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综合得分及排名;
  2、被考核单位领导干部“无任用民主推荐”结果;
  3、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及民主测评情况;
  4、考核对象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结果及民主测评情况;
  5、考核组关于各被考核单位的考核报告;
  6、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工作总结报告,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效材料;
  7、需要进行行政问责的事项;
  8、其它需要移交的资料。
  二、结果运用
  (一)表彰奖励
  考核委员会组织召开年度考核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评为优秀等次的考核对象给予通报表彰。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给考核对象核发奖金。
  考核对象应根据内部考核结果,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等次发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不称职的不发放奖金。
  (二)行政奖励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2、领导干部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一次性奖金,在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3、推荐和确定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先从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单位及其党政领导班子和成员中产生。
  (三)干部选拔任用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占民主推荐量化分值权重的15%。领导干部近三年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其民主推荐量化分值的10%计分;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其民主推荐量化分值的15%计分。拟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考核等次应当为称职以上。
  2、结合每年考核工作报告大会,采取无记名填表的方式,进行领导干部“无任用民主推荐”。
  3、领导干部分管的某一方面工作年度考核结果在全省或本地区排序末位的,一年内不提拔使用。
  (四)改进工作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一般和较差等次的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领导班子要向上级党委写出书面报告,分析原因,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或较差等次的单位,对领导班子进行适当调整。
  2、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等次、经组织考察认定为确实存在问题的,进行限期整改,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等次的,对主要领导采取免现职、调离等措施进行组织调整。
  3、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五)行政问责
  对年度考核中发现的搞形式主义做法和“形象工程”,或约束性考核指标任务完成不力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纪委等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处理。
  三、整改落实
  (一)考核对象整改
  1、考核对象收到考核结果反馈意见书后,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整改,并于六个月内向考核办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一般和较差等次的单位在收到考核结果反馈意见书两周内,领导班子要向上级党委写出专题报告,提出限期整改计划,并于六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二)职能部门落实
  1、组织部门:
  (1)年度考核结束后一月内,针对被评为一般或较差等次的单位,提出诫勉谈话的实施方案,明确谈话的对象、具体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经党委同意后组织实施。
  (2)年度考核结束后一月内,针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或较差等次的单位,组织人员进行深入考察了解,确实存在问题的,提出干部调整的意见和实施方案,经党委同意后按程序实施。
  (3)考察干部时应听取考核办关于考察对象工作实绩的评价意见。干部考察材料中要反映其所在单位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近三年考核结果。
  2、纪委
  年度考核结束后一月内,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和考核办移交的行政问责事项等情况,提出行政问责意见,主要包括实施行政问责的范围、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等,经党委负责同志审定后组织实施。问责情况报考核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