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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渭区三举措夯实“阳光交接”

    发布时间:2016-03-18 10:53    
 
  一是确定交接对象。对区管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党政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免职等手续前,按照制度规定,清理单位财政、财务、资产情况和个人使用保管的公有财物,书面办理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手续,做到无遗漏。
  二是规范交接程序。离任领导干部在接到组织部门下发的《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做好有关经济事项清理工作,并按规定逐项填写交接表。接任领导在7个工作日内对交接表进行审核。双方无异议的,在交接表上签字确认。双方有异议的,由审计部门进行核实。交接表由前后任领导、所在单位各执一份,同时报组织部门、审计部门备案。监交人、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审计局对交接工作进行监督,明确责任划分,保证工作的规范性和连续性。
  三是严肃交接纪律。离任领导干部对交接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应交未交事项或移交资料失真的承担相应责任,真正做到“阳光交接”、“阳光备案”。(徐得仁)